临沂市“人才贷”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才聚沂蒙”行动打造新时代区域人才高地的若干措施》和《山东省“人才贷”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鲁金监发[2020]12号),鼓励引导银行机构加大服务实体经济力度,更好地支持和服务高层次人才和其长期所在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活动,设立临沂市“人才贷”风险补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市级奖励资金”)。为加强市级奖励资金高效、规范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才贷”是指由合作银行提供,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专门用于高层次人才或其长期所在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活动的无抵押、无担保信贷产品。“人才贷”产品需经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认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并按要求开展“人才贷”业务的银行机构。
第四条“人才贷”贷款对象范围由各县区自行确定。其中,纳入市级奖励范围的“人才贷”贷款对象为享受临沂市级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政策人才或其长期所在临沂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纳入省级奖励范围的“人才贷”贷款对象为享受山东省级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政策人才或其长期所在临沂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
第五条各县区要自行建立“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专项用于合作银行开展“人才贷”业务形成不良贷款的损失补偿。贷款风险补偿额原则上不低于贷款本金实际损失额的70%。
第六条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工作成效,对各县区产生的纳入市级奖励范围的“人才贷”,按贷款本金实际损失额一定比例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对各县区产生的纳入省级奖励范围的“人才贷”,在省级奖励资金基础上,市级按贷款本金实际损失额一定比例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人才贷”奖励资金由省、市、县区按人才管理层次分别承担,不重复奖励。
第七条针对同一高层次人才或其所在企业,“人才贷”贷款余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同一高层次人才在多家银行机构贷款,“人才贷”贷款余额合计不超过1000万元。多个高层次人才任职同一企业,该企业“人才贷”贷款余额限额按照每个高层次人才1000万元计算,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将不进行风险补偿和奖励。
第二章 合作银行的条件和责任
第八条合作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在临沂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合规经营;信贷审批流程先进,风险防控能力强;服务效率高,拥有专业的服务团队和符合“人才贷”条件的信贷产品。
第九条合作银行应精准对接人才和人才企业实际需求,积极开发金融产品,简化手续优化流程,创新服务模式,做好融资服务,防范贷款风险
第十条合作银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有关规定以及不符合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发放贷款发生的损失不属于风险补偿奖励范围。
第十一条合作银行应贷款发放后15日内向贷款人所在地或所在企业注册地的县区(开发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保送业务情况,未在规定时限内报送情况或审查未通过的贷款将不作为风险补偿奖励对象。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操作程序
第十二条各县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将经认定的“人才贷”业务情况报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第十三条合作银行在“人才贷”贷款发生逾期认定为不良贷款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向认定贷款属于“人才贷”业务的县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地方金融服务中心)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并提出相应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补偿申请的不再给予风险补偿资金。
第十四条县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地方金融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于收到申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认定并完成补偿资金发放工作。合作银行可将补偿资金直接冲抵
第十五条合作银行不能将同一笔贷款重复申请其他省级、市级政府部门的风险补偿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申请市级风险补偿奖励资金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经县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认定并已按时上,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对合作银行在申请年度内提出的风险补偿申请已按期审查通过,县区级风险补偿资金拨付及时到位,补偿比例不低于相关规定;
(三)对项目审查严格、认定准确;
(四)在申请年度,“人才贷”符合当地的产业政策,能够有效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七条各县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于每年7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7月至本年度6月期间(以下简称“申请年度”)拟申请市级奖励资金的项目汇总并经第三方机构审计后,上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奖励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财政局向各县区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申请市级奖励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县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等有关单位联合出具的申请报告;
(二)临沂市“人才贷”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申请情况汇总表(附件1);
(三)临沂市“人才贷”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2);
(四)“人才贷”业务开展情况报告及认定文件;
(五)贷款合同(复印件);
(六)放款证明(复印件);
(七)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市、县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发放的补偿资金不视为对合作银行到期贷款债权的代偿,合作银行对已补偿的不良贷款继续行使债权。在收回贷款本金之日起10日内,合作银行将收回的扣除主张债权所支出相关费用的资金按照原比例、原渠道返还县级财政,县财政按相应比例返还市级财政。
第二十条合作银行或借款人弄虚作假或合谋骗贷、套取风险补偿的,取消合作银行资格并通报处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各县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负责追回资金,并返还市级奖励资金。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一条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导各县区做好人才认定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奖励资金的筹集与拨付;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对各县区提出的奖励申请进行审查,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奖励意见,监督、指导各县区规范做好风险补偿工作;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督促引导,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符合再贷款条件的“人才贷”,及时对相关贷款全额给予再贷款支持;临沂银保监分局负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开展“人才贷”业务,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适度放宽“人才贷”不良容忍度,实现对金融机构加大人才金融服务的正向激励。
第二十二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修订贯彻落实办法。鼓励将“人才贷”贷款对象扩大到县区级人才工程入选者或其所在企业。支持有条件地区探索以“人才身价”作为授信依据发放“人才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0日。
附件:
1.临沂市“人才贷”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申请情况汇总表
2.临沂市“人才贷”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