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有新变化!
据人社部网站消息,人社部近日制定出台《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企业可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补设学徒工,形成由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构成的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
出台背景 人社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意见》出台的背景,由于技能等级(岗位)设置不健全,技能人才职业发展在纵向晋升上存在“天花板”问题,以及职业技能水平与使用待遇不能有效结合等问题,技能人员的地位和待遇水平不高,吸引力不强,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缺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和技能人才工作实际要求。 近年来,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虽已实现职业发展贯通,却难以有效引导广大技能人才立足本职、扎根岗位、实现岗位成长成才。为此,亟需健全完善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 政策亮点和创新点 一是健全技能岗位等级设置,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 《意见》提出,企业根据技术技能发展水平等情况,结合实际,在现有职业技能等级设置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或调整技能等级。对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可在其上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在初级工之下补设学徒工,形成由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构成的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行业企业根据自身特点,考虑历史沿用、约定俗成等因素,对上述技能等级名称可使用不同称谓,并明确其与相应技能等级的对应关系。 二是完善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内涵。 《意见》强调,建立与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相衔接、与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相适应,并与使用相结合、与待遇相匹配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这表明职业技能等级制度不仅是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更是兼顾培训、使用、待遇等在内的技能人才制度。 三是建立与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相匹配的岗位绩效工资制。 目前实施的由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五个等级构成的技能评价,其评价结果与工资薪酬联系不够紧密,也就是说,技能水平在工资薪酬中未能得到很好的体现和反映。而此次出台的《意见》要求,建立与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相匹配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强化工资收入分配的技能价值激励导向。引导用人单位建立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业绩贡献的工资分配制度,将职业技能等级作为技能人才工资分配的重要参考,突出技能人才实际贡献,通过在工资结构中设置体现技术技能价值的工资单元,或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设置单独的技能津贴等方式,合理确定技能人才工资水平,实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 下一步,人社部将指导各地各行业企业稳妥有序推动政策落实落地,主要考虑是:在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的评聘中,要严格标准条件和程序,不搞高级技师普遍晋升。特级技师评聘工作要在工程技术领域先行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范围。首席技师原则上从特级技师中产生,在特级技师评聘的基础上先行试点、逐步推开。